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全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2民初14090号之一 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20PQ26XJ,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全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76072T,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新永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全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宇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