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执保1884号
申请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102省道池子头村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0元,申请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0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