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14民初5680号 原告: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102省道池子头村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赔偿损坏板子等损失7300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30日,经***介绍,***驾驶车号***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板子,运输地点,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到济南保税区。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原因把运输的板子损坏41张,价值6000元。后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又找运输车辆补送损坏的板子支付运费1300元,合计:损失7300元。该损失是由***的违约过错行为导致,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前,经沟通,被告***认可损坏板子的事实及数额,(录音资料证实)但未予支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辩称,起诉的数额太多,介绍人***说运费抵维修费。 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通话录音光盘1张及录音笔录,微信转账记录1份,拟证实其损失数额。***提交货物损坏的照片3张,拟证实货物并没有全部损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录音无异议,对微信转账记录有异议,认为运输更换的货物用不了1300元;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提交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实系更换货物支出的运费,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2年3月20日,***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净化板。运输途中,有50张板材从车上摔落,致使板材损坏,41张完全不能使用,9张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运输时的板材市场价格为每张12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致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为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板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运输过程中,板材摔落,致使41张净化板损坏,不能使用,事实清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4920元(41张×120元/张)。因其余9张还能继续使用,因此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该9张板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实系向买受人运输更换的板材支出的运费,故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13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492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苏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