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公寓7-1502(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南段石大花园物业楼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上诉人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测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知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陆海测绘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瑞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陆海测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知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58.5元,减半收取4779.25元,由天津市陆海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