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2执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06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亿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组织机构代码610465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亿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华亿油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亿油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华亿油墨有限公司位于桐城市文昌工业园区内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桐房地权X字第X1、X2、X3、X4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