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2执55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9928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828035.04元并赔偿2015年度所欠货款1399596.09元的逾期付款损失、支付2016年度所欠货款428438.9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对2016年度所欠货款428438.9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17日、2018年9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高消费。 4、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存款22191元,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750元。 5、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