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212号 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8461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屋(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