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212号
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8461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屋(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