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2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卅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8461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皖082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一、查封了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崇贤街道星海云庭花园28幢1单元501室房产,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了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产,期限为二年。现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崇贤街道星海云庭花园28幢1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宁县工业园7#楼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