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212号之二 原告: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卅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8461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城市。 被告:***,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城市。 原告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安庆市娟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6元,减交收取计2000元,由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