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2执55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065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商务区G1栋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9928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