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50-6号楼1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