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彬,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101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50-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754107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天桥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173264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498300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因双方需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