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1345号
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齐鲁大厦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0606151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守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和平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55188J。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50-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7541078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武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