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02民初1531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0-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7541078J。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7幢3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7AD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满族,2000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通信费用251744.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2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第3.5条约定的每日0.3%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公司双方签订《集团IMS固话接入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公司(甲方)租用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乙方)的集团IMS固话业务,安装地址为临沂市××路××号,数量为800部,分钟池结算方式,合计开通每月100000元包成员共享1000000分钟,含市话、国内长途通话,分钟池资费打6折,超出部分0.15元/分钟,超出部分据实结算;逾期交纳费用的,按照逾期费用每日加收0.3%的违约金。协议第六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公司自2020年11月起欠付通信费,至今欠付通信费251744.99元。**作为保证人,应为****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公司(甲方)与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乙方)签订《集团IMS固话接入协议》,协议载明,甲方需要租用乙方的集团IMS固话业务,安装地址为临沂市××路××号,号码数量为800部;乙方提供的IMS业务功能费及通信费按号码数量800个,合计开通每月100000元包成员共享1000000分钟通话(含市话、国内长途),分钟池资费打6折,超出部分0.15元/分钟,超出部分据实结算;费用结算以月为周期,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缴费周期在下一个缴费周期的15天内足额向乙方交纳费用,甲方逾期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并按照逾期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周期30日未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业务服务,待甲方缴纳逾期应交费用后,乙方恢复业务服务。超过缴费周期90日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业务服务;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回相关设备,并一次性收取甲方违约金。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未予续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若乙方终止服务,甲方应在确认退网前结清所有费用。甲方申告的通信障碍,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排障期限内修复或调通,免收障碍期间甲方应交纳的使用费。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应补偿乙方的工程和设备、线路投资共计10000元;并补齐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与乙方标准资费的优惠差额。若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及带宽对外经营电信业务和进行非法活动,或将该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补齐事先已享受优惠资费与乙方标准资费的优惠差额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本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公司未足额交纳通信费用,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协商,****公司和**向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2020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签订《集团IMS固话接入协议》,协议约定:****公司租用移动公司的集团IMS固话业务,数量为800部,分钟池结算方式。自2020年11月起未能足额支付通信费,截至2021年9月1日欠付通信费318744.99元。现就欠付的通信费偿还问题作出如下承诺:1、****欠付的通信费318744.99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伍万元,分六期支付完毕。2、如未能按照第1条约定支付,移动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欠付费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等。3、经办人**(身份证号21078220********)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付款期限届满起两年。”****公司在该承诺书上加盖印章,保证人**亦在承诺书中签名。 庭审中,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提供相关转账记录并**,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29日****公司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共计转款67000元后,至起诉之日****公司仍欠通信费251744.99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签订的《集团IMS固话接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经双方协商,****公司、**向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拖欠的通信费按承诺书约定的期限进行偿还,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但****公司在承诺付款的期限内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剩余通信费用251744.99元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剩余通信费用251744.99元及违约金和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双方约定的每日3‰违约金过高,且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酌定对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关于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费1879元,该费用系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该项费用不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一审中的诉讼权利。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合同期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现行司法解释作为本案处理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通信费用251744.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174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财产保全费1879元;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计2538元,由被告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