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3431号 原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515号中鹏玥园小区2号楼商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兰州金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70号综合楼六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金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占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