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8民初27号
原告: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甘肃飞天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飞天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兰州远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现因被告甘肃飞天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已付清项目剩余款项,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两当县易圖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