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5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大道D区9号车间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6655129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锐铝合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A区南水路横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MEW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锐铝合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