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6民催440号
申请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支行号码:31400443040681834、票面金额:40000元的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