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4270号
原告: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大道D区**车间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展示服务中心自编55号。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