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4104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大道D区9号车间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665512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展示服务中心自编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99209288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日12日签订《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二、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咨询费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并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东丽芝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现本院已依法另案评估拍卖涉案房产,故本案待其拍卖后参与分配即可。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4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