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584号
保全申请人:***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玉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申请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申请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申请人: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310国道南侧。
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2月22日起自2024年2月21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