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掖市中恒濠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特358号 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70号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掖市中恒濠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213号金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C46G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廷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掖市中恒濠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朗廷公司称,案涉(2019)渝仲字第1120号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决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环节称“该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没有现实必要,因为涉案设计项目被其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并投入施工”,表明《设计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条件。则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现实可能性,但***却未予释明,未与申请人沟通是否变更仲裁请求为解除合同及解除后的权利。***的释明属于其一项程序性要求,应当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同时,基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但***不予处理,要求申请人另案处理,该事实可通过***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予以确认。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要求变更仲裁请求,***不准予变更违反其仲裁规则。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当庭要求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但被申请人仍然拒绝提供,该事实可通过***笔录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故意不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目的是为了拒绝履行合同,隐瞒其明确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更是隐瞒其恶意违约并单方以实际行为解除《设计合同》的事实。三、***枉法裁决。尽管《设计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在付款前向被申请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但被申请人自约定付款日已长达一年未支付设计费,在申请人多次催款后不做任何回复,违约意图十分明显。同时,***审中,被申请人已明确另行委托他人,用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被申请人明确表明不付款而要求先开具发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不应以未开具发票而作为驳回请求的理由。综上,请求:一、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120号裁决;二、本案申请***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称,一、***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在***没有仲裁请求的变更,且申请人主张***的释明问题无法律依据,本身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释明情形。二、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是申请人隐瞒了被申请人前期交流过程中的信息已移交的事实。三、申请人认为***枉法裁决无任何理由。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申请人提交的(2019)渝仲字第1120号庭审笔录载明:“?双方还有其他新的辩论意见没有。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开票信息时,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才导致最终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当庭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开票信息,以便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申请人第二轮意见作如下回复:1.双方在合同事务的商谈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过相应的企业信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也不存在再次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信息的事实。2.基于涉案项目已经完成设计,其原因与被申请人的履约懈怠不无关系,因此也没有必要在一年以后补开发票。?双方当事人对今天的庭审程序有无异议。申:没有。被:没有。”二、(2019)渝仲字第1120号裁决书载明:“四、认定案件事实。2018年7月5日,朗廷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中恒·西关海商住小区景观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第四条就设计费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款约定首付款2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五天内支付。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以到款时间作为下阶段设计周期的起始时间,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必须在各期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若乙方交施工图后2年内甲方未完成施工,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尾款;若甲方重新开始施工,乙方有义务完成未完成的事宜。”同时,合同第七条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朗廷公司与中恒公司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前述理由均不成立,现逐一评析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所称***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是否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仲裁请求的释明属于***实体裁量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同时,即便***审中存在申请人所称“其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但***不予处理,要求申请人另案处理”的情形,但根据案涉***审笔录,申请人在庭审结束前已明确表示对***审程序无异议,亦应视为其实际上已认可了仲裁程序的正当性。现其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异议属于自反前言,亦有悖诚信原则。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基于前述,对申请人提出调取***审录音录像以证明***未对其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处理属程序违法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二、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满足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构成证据隐瞒,二是该证据的隐瞒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本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隐瞒了拒不提供开票信息而致其无法开具发票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申请人所称***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须由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予以确认,对此,申请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120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谭 颖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