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257号
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70号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石林社区居委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560379X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廷景观设计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置业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置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酒店管理;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根据(2016)渝0119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置业公司应支付朗廷景观设计公司设计费343872元及利息。前案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置业公司在本院调查中认可前述借款及利息尚未还清,其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朗廷景观设计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置业公司破产清算。
**置业公司应归还朗廷景观设计公司设计费343872元及利息,经法院执行未获得清偿,因此应认定**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对朗廷景观设计公司申请对**置业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蕾
书 记 员 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