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设计费98000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37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3月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以(2021)黔2732执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10万元;于2021年3月8日以(2021)黔2732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的工程款10万元;但上述款项均未到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设计费98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370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