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3195号
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3幢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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