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1331号 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361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9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7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0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6300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金额以鉴定为准);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TYL2018-0615。约定由原告为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乡恩***桐梓6300亩集成房项目规划设计,合同总设计费52万元,总体6300亩旅游规划设计费为10万元,一期300亩规划设计费20万元,接待中心、商业街、度假房设计费15万元,300亩管网设计费7万元。同时约定设计顾问费20万元在一期300亩施工完成及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集成房建筑设计费按照每栋300元提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了上述设计服务并经过确认,但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多次提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设计要求,原告也按照其单方要求进行设计和调整,并完成了6300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5万首付款后未再支付其他设计费,后又无故解除合同,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契约精神,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解决好与原告的纠纷的情况下,也未通知原告,便进行注销程序,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原告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注销,此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6300亩整体概念规划设计等内容。同时,合同约定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9月29日,全体投资人**、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调解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但**、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贵州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其与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争议的权利义务基础是《工程设计合同》,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现又无证据显示合同中对一方注销后仲裁条款对注销一方的股东是否有效另有特别规定,鉴于此,该约定仲裁条款对本案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本案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诗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