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廷园某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朗廷园某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异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3幢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88011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2021)渝0117执61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执61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7执6179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系被执行人的股东,其中***认缴出资额为275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2250万元,且均未出资完毕。综上,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与***分别在2013年各自出资225万元、275万元,现已经出资完毕,剩余的增资部分应该在2024年出资,现在出资时间还没到。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渝0117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2万元……”;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渝01民终7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生效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扣划了94137.85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渝0117执6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1)渝0117执61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具体请求和理由如前。
另查明,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后该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变更公司住所、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并形成决议:1、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增加的4500万元,由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2475万元,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2025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于2024年2月20日前缴纳完毕;2、公司经营地址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十社……,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建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千万元。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额计划如下:首次出资:***、**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以货币出资275万元、225万元;第二次出资:***、**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以货币出资2475万元、2025万元。2014年2月24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对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变更、出资情况变更准予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2021)渝0117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7683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结合本案查明事实,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扣划了94137.85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后,未发现其名下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作为重庆市庞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二人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虽然审理中***、**抗辩已在2013年各自出资225万元、275万元,剩余的增资部分因还未到出资期限,故不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本院认为: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责任财产,也是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基础,股东应依法善尽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21)渝0117执61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由***、**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就重庆朗廷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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