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8880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3幢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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