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8880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3幢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7113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