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5民初3453号
原告:太湖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学士路文博园6区7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749944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北中镇湖滨路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825MJB264881T。
法定代表人:***,该幼教点园长。
原告太湖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诉被告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给付保安公司合同款103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保安公司为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采购一键式报警设备及提供视频联网接入、维护服务,根据合同约定,相关费用为人民币10367元,被告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付款。该设备安装完毕并持续运营,但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至今没有按约支付合同款。故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如前述。
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辩称,1、设备安装本人不知情,且也未同意,双方协商款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付;2、在原告老板到我单位送发票收据,已告知幼儿园将停办,要求原告拆除设备,原告一直未拆除,幼儿园已于去年下半年停办。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保安公司系从事保安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24日,保安公司中标由太湖县教育局采购的太湖县中小学幼儿园视频联网及一键报警服务采购项目,为太湖县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提供一键报警设备及提供视频联网接入、维护服务,二期一键报警和视频联网建设小学教学点包含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2022年5月10日,保安公司和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保安公司为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提供一键报警设备采购、安装及视频联网调试、接入等服务;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未10367元;付款方式为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保安公司为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安装了一键报警设备并调试联网接入运行。2022年8月19日,业主单位太湖县教育局、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保安公司共同出具《太湖县中小学幼儿园视频联网及一键报警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载明项:1、项目验收资料齐全,基本符合验收要求;2、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了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培训,系统运行稳定……综上,专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后,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至今没有按约支付合同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前述。
另查,在庭审过程中,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法定代表人***陈述,已为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进行清算,并办理了注销手续,且案涉债务并为列入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债务清算名单。经查,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已在太湖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登记,该已幼教点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项目验收报告》、视频互联网网络缴费单两份、视频联网建设点名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被告就一键报警设备及提供视频联网接入、维护服务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书,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按合同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后,经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合同款等违约责任。但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已在太湖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登记,主体资格完全灭失,在本案中无诉讼主体资格,因案涉债务太湖县北中镇区幼教点在清算时并未列入债务清单,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湖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