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知时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822533.23元及利息,未受偿1822533.23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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