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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281行审109号 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下庄屋湾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8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违法占地后,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查清了其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5月6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冶自然资规执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13.46平方米土地;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8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228.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非法占用6013.4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60134.6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8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二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8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拆除被执行人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8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