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161号
原告: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下庄屋湾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格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格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