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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993号 原告:开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开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