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597号
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12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林县京东家电专卖店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于2022年4月13日以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林王者通讯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农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