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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某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917号 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黄金路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686877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RBQF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南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