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一、二审庭审及各方举证,星辰物业与龙化公司对尚欠付4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只对该笔47万元是否应当给付出现争议。关于龙化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星辰物业与龙化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防水维修协议,星辰物业将学伟绿色家园1-4期住宅楼的防水维修工程交付给龙化公司施工,负责具体施工的项目经理系***,后2013年星辰物业启动维修基金后,将防水工程交付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及江苏三箭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仍为***,***一直与星辰物业在防水维修工程上有接触,而龙化公司二审也申请***及***出庭作证,证明***一直代表龙化公司在向星辰物业主张该笔47万元工程款,结合全案,一审法院认定龙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误,一审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龙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当对龙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