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与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2执1424号
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与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6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47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74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沟通被执行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大庆龙化建筑安装公司自动履行640690.71元(其中本金47万元、判决确定利息131680.9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62.75元、案件受理费37447元),执行费8807元已由被执行人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交至本院财务,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