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王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8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某、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