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8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沁河路西段北侧(原庄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6号楼18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丰润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3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丰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事实原委。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系江苏兴化一个镇子上的同乡,早年在一起合伙做过南水北调工程。2018年3月份,****在******公司拿到大量的天燃气低压安装工程后需要大量的安装队伍,正在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鄂北工程2016年第十三标、汉东寨广水****工程工地上包活的****认识了广水当地人****,并把****推荐给了****。****一开始害怕上当,但****表示其也去干,****是其从小玩到大的铁哥们,以前还是合伙干工程的伙伴,******公司是大公司,支付款项没问题。就这样,上诉人****到河南实地考察后与****口头达成协议,****交给了****一套《中裕燃气乡村煤改气工程结算标准(2018)》、《******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按照****的要求向****汇款三万元作为工程押金。确定雇佣关系之后,****带着自己的老婆、儿子,还有十多名工人,组成了一支安装队伍,到武陟县东大***和***两处工地进行天燃气低压管道安装施工,历时200余天,直至全部验收合格后退场。其间,上诉人****自己垫付材料吊装费、运输费、驻地电费、工人工资、生活费,并购买施工辅料等20余万元。上诉人****无数次讨要,****仅仅共计支付了****生活费28000元。当****向****讨要工程款无果后,产生矛盾,无奈起诉打官司时,****拉出第三人****,来充当上诉人****的老板,以混淆视听,推诿责任。****也极力拼命往自己身上包揽,串通****伪造虚假证据,反正****已是多家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无所谓。案涉工程施工前期,为了加快安装进度,一个村庄里同时进驻了几个班组,各安各的一片(调压箱),各结各的帐。由于没有施工经验,没有专人现场技术指导,各班组安装了一段时间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来现场察看,要求返工重做。出现这种情况后,其他班组先后都收拾东西走人了。由于上诉人****具有扎实的水电安装和电焊技术功底,且已投资甚多,在****的苦苦挽留以及两村委委派专门配合安装天然气工作的干部动员下,****接着继续干了下去。整改返工好各班不合格的管道,完成整个村庄遗留未做的管道,直至达到标准,验收通过,核验完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无论任何人进驻村庄进行安装施工,都需要和村干部对接,村干部进行广播宣传和动员,安排施工队生活住宿,提供仓库、用电和加工场所,协调配合,处理施工中的各种阻碍和矛盾纠纷。各村委都是安排有专门的干部全程参与的,案涉工程究竟是谁干的,干了多少,作为业主的村委会是最有发言权的知情人。东大***返工整改以及完成遗留未做的工程量占全村总工程量的70%,***返工整改以及完成遗留未做的工程量占全村总工程量的60%,两村委根据客观实际给上诉人****出具了证明。从开始直到验收完毕,上诉人****有大量的向****请示汇报的电话录音,也足以证明****是一直干到底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结束到付款时,****开始推诿扯皮,声称上面没有结账,并以其身体不好住院等原因,一直不算账。****被迫起诉,但****突然故伎重施,称上诉人****班组系第三人****的属下,工程款已经给****了,上诉人****无权对他起诉。2.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班组系****下属不是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提供的押金交付银行凭单、施工现场工作照片、交付验收保压气表的照片,材料吊装费、运输费、生活费支付凭证、施工地业主村委证明、****给上诉人****的28000元生活费的付款凭证以及****和****的数次电话录音等,均可以证明****的施工身份和地位,可以证明****在两个村的返修整改所做的工程量,也可以证明****的施工行为和****没有分毫关系。3.****仅主张了返工重做部分的劳务款,还已经足额预留了****的高额提成。由于****拿到河南丰润公司转来的劳务款后长期不和****结算,****无奈起诉,因****不认可****列举的出资账目和工人工资表,****只好按河南丰润公司的到账款,扣除前期工程量对应款项,将****独立完成的东大***70%、***60%重做工程量对应的劳务款,预留河南丰润公司管理费20%、预留****个人提成20%后,主张余款由上诉人****取得。这样上诉人****才勉强开的下工人工资。但一审法院无视****的真实证据,偏信对方当事人虚假陈述,判决上诉人****劳务款分文不得是错误的。4.河南丰润公司理应承担共同清偿劳务费的责任。本案已经历两次一审程序,河南丰润公司的两次答辩自相矛盾。先说****是河南丰润公司员工,又说双方没有任何关系。经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对河南丰润公司的说法也并不认可,声称其是直接干的******公司的工程,但钱是河南丰润公司打给他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公司将劳务费按总包金额扣除5%后打给了河南丰润公司(***502177.93元;东大***287336.6675元),河南丰润公司又扣除15%后将劳务费打给了****(***430410.04元;东大***251994.26元)。施工期间,河南丰润公司要求****班组施工人员办理了工资卡并交给了****,此后曾经往每人工资卡中打过3500元工资,但因为工资卡都在****之手,又被他全部取走,分文不付,以至于上诉人****不得不四处借贷,还卖掉了房子为自己班组工人支付部分报酬。所以,河南丰润公司分包劳务给没有资质的****,应当承担继续清偿上诉人****班组劳务费的责任。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根据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13日的两份案涉两村低压燃气工程结算书,已经完全履行了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对******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河南丰润公司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正确,应驳回上诉人****对河南丰润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1.三万元的押金是****给****打的,该押金****于2019年2月2日已经退还给了****。至于上诉人****所说的其与****有直接关系,不符合事实;2.****有****与****计算工人工资的清单凭证,****写的条,****签的字,****也于当天把工程款给****、****指定的账号打过去了,有转账凭证为证。故****是****施工队的人员,与****无直接关系。 原审第三人****述称,1.****是****手下施工队的一个班组,班组成员有****及其儿子****、****、****、***等五人;2.****班组施工的工程量有东大***的一个调压箱,但没有完成。还有***一个调压箱的60%。****未完成的工程是****组织人完成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押金款项共计323563.02元,并自2019年8月30日开始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5月,******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其位于武陟县的低压燃气施工工程承包给焦作中裕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更名为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焦作中裕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丰润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31日更名为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工作分包给河南丰润公司。河南丰润公司将武陟县的低压燃气施工工程承包给了****,由****代领河南丰润公司支付的劳务款项后,足额发给具体劳务人员。之后,****又将案涉两村的低压燃气施工工程转包给了****,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书。 2018年3月27日,****让****向****转账30000元作为押金。2018年5月份,****组织人员作为一个班组进驻案涉工地进行施工。中间因出现安装质量问题,****带领一个班组参与了案涉两村的低压燃气施工工程的部分整改维修。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共支付****劳务费28000元。 截止2020年1月21日,河南丰润公司共支付*******劳务款478794.76元,东大***劳务款251994.26元(含付给****的3500元)。河南丰润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 另查明,2021年1月13日,武陟县詹店镇东大***村民委员会和武陟县*******村民委员会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东大***第一次低压燃气安装工程有70%不合格,***第一次低压燃气安装工程有60%不合格,是****带领工人对上述两村不合格工程进行了整改维修。针对该事实,******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方则称****属于第三人****包工队的其中一个班组,只参与了一小部分的工程施工,案涉工程的返工量占比不到总工程量的10%,并且返工的工程也并非****所干,是****手下的****带队施工的,和****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河南丰润公司,双方之间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河南丰润公司将案涉的武陟县天然气安装工程转包给了****,双方之间实为劳务合同关系。****将劳务工作交由****召集人员具体施工,后****组织一个班组参与了工程的部分施工,****与****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现案涉工程已经结束并实际投入使用,****于2018年3月27日向****交纳的押金30000元,****应予退还。对于****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结合本案事实,酌定应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辩称已将30000元退还****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劳务费问题。本案在审理中,****明确其请求******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支付款项323563.02元是押金30000元和其在詹店镇××村和***乡××村进行整改维修的劳务费。对此****提供了东大***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两份证明,证明其整改返工的工程量***返工工程量60%、东大***返工工程量为70%。而******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方则称****作为第三人****包工队的其中一个班组,只参与了一小部分的工程施工,案涉工程的返工量占比不到总工程量的10%,并且返工的工程也并非****所干,是****手下的****带队施工的,和****无关。因案涉两村委会仅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所在地,其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工程的管理方和监理单位,又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参与了詹店镇××村和***乡××村的部分整改维修工程,而不能证明****在案涉两个村的整改维修工程中所实际完成的具体工程量。综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对****主张******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支付其在案涉两村进行整改维修工程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河南丰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经庭审查明,河南丰润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要求河南丰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与****因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亦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押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负担5600.14元,由****负担553.86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给****的《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该证据系上诉人****在向****缴纳过3万元施工押金之后,****让****进行施工,并交给****的。证明上诉人****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雇佣上诉人****进行施工的,和****无任何关系。证据二、****班组的职工考勤表七份。证明****在为****施工期间,对班组工人进行考勤以及垫付工资的部分微信转账凭证截图。证据三、东大*******以及东大***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春****以及***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施工证明各一份。证明该两村的村委主任书写了****在案涉两个村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施工的工程量,同时村委会予以***确认。******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来源表示怀疑,对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也无法证明其证据指向。河南丰润公司质证意见:1.《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与本案无关,上面也没有******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2.对七份职工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上所涉人物均和本案无关,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也不排除伪造的可能。3.对两村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件在一审过程中经历了两次庭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针对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供的村委证明,两村委并不是该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单位,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质证意见:1.《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每一个施工队都有,只要干活就有,不是****给****的,上面也没有****的签字,不能证明****与****存在劳务关系;2.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考勤表系****单方制作的;3.两村委的证明只能证明****在两村施工,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工程量只有监理、公司、施工队可以确定。****质证意见:1.《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每个班组都有,不能证明整个工程量都是****干的,也不能证明****、****之间是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与****存在劳务关系。2.该考勤表****今天第一次看到,考勤表上****是****妻子,其他的人不认识。****对班组不考勤,****是根据工程量及施工质量给钱的。3.两村委的证明只能证明****在两村施工,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工程量只有监理、公司、施工队可以确定。 本院对****所提交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一《乡镇“煤改气”项目施工要求及技术要点》、《******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既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亦不能证明****的证据指向,不予采信。证据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三不能证明****的证据指向,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河南丰润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其一,****称其从****手里承包了案涉工程劳务且与****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并提供了电话录音、押金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而不是****,亦提交了****与****的结算协议、工程量确认书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和****提交的证据,结合****的陈述,在****未进一步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与****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予确认并无不当。其二,即便****与****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请求判令******公司、河南丰润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主要是依据东大***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整改返工的工程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来的,因该两村村委会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工程的管理方、监理单位和****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加之该两村村委会亦未就其如何确认****整改返工的***返工工程量为60%、东大***返工工程量为70%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故****在案涉两个村的整改维修工程中所实际完成的具体工程量到底是多少无法确定,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予以驳回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