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6号楼18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沁河路西段北侧(原庄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上诉人***、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庭审中***称,其将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并提交了2018年6月11日***与***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等相关证据,***亦称案涉前期工程是由其与***一起施工的。因此,本案中与***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是***还是***,三人之间具体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查明。而为查明该事实,是否需要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可予以考虑;第二,案涉维修整改部分的工程是否系***所完成,***进行维修整改部分工程的内容及具体工程量是多少,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如何计算,需要进一步予以查实和考虑。第三,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还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结合本案事实予以考虑和确定。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上诉人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