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城区开越路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7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工伤期间要求上班,厂子不让申请人上班。2016年8月13日,把申请人报退厂无工资,2016年9月9日被申请人让保卫人员把申请人赶出厂子。2005年6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之前从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到2014年11月15日,申请人签订了营运合同书,2017年11月15日合同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281.44元;打掉牙齿赔偿金1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与京华公司是否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京华公司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及其数额。***二审主张其已经在2016年8月与京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认可其与京华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二者陈述矛盾。京华公司亦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3月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赔偿金的给付以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为前提,故***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与京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主张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本案的焦点问题二是,京华公司应给付多少种牙费。***主张京华公司应当给付其种牙预计费15000元,其主要依据是其本人所作陈述,称在医院看到的价目表为种牙费15000元。***于2016年3月23日在工作时,牙齿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规定标准,判令京华公司给付***种牙预计费1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