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某某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5民初1623号 原告:***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93XXXX7589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51XXXX7415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天津岐祥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锅炉公司)与被告**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制管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德锅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558073.6元及2008年5月13日起至起诉时至利息损失3333468.63元(按执行案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9月2日,**京华金属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金属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股东为:京华制管公司和***。2011年12月20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京华金属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京华金属公司的营业执照。2012年5月15日,京华金属公司所有股东决议:一致通过《**京华金属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该《报告》第二条载明:公司清算组于2012年3月26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2年3月26日在《**劳动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三条载明:截止2012年3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093.79万元,其中净资产1093.79万元,负债总额为零。同时该《报告》还载明:截止2012年5月15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资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2012年5月29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京华金属公司的注销登记。 2008年5月,**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钢铁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被执行人为京华金属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08)**字第70号,执行标的为4558073.6元。2014年3月12日,鼎新钢铁公司将前述案件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劳动日报》向京华金属公司通知了此债权转让事宜。原告接受此债权后,发现京华金属公司已被其股东通过违法清算的手段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京华金属在清算过程中,其所有股东在明知京华金属公司为鼎新钢铁公司债务人的前提下,未依法通知其债权人,即鼎新钢铁申报债权,仍然通过虚假清算,骗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登记并违法分配完毕京华金属公司资产的行为,导致原告已无法向京华金属公司主张债权,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558073.6元及2008年5月13日起至起诉时止利息损失3333468.63元(按执行案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其对**京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为京华制管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高于其对原告的债务,**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并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与**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