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某某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9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开平区***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炯,该公司法务处处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华东道开越路口。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城区开越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一审第三人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未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判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认为破产撤销权案件的除斥期间不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1.一、二审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对价明显不合理,严重的侵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错误。2.一、二审认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均可行使破产撤销权”错误。(三)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二审剥夺了当事人就“案涉债权转让对价是否为明显不合理”予以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2.一、二审无权变更破产管理人诉请所依据的事实。综上,信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京华公司提交意见称,信德公司的再审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鼎新钢铁公司债权金额为4558073.6元,偿还富兴热电公司的债务额为3562236.99元,一、二审法院认定转让对价明显不合理。信德公司认为该认定错误,但并未能举证证明,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信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