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394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支行201000072399962内的存款145089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支行201000072399962内的存款1450894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