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3450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向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5月24日,因本案审理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衢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份,被告衢盛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了瑞安市**镇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项目、***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后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合伙施工。2017年4月23日,被告***、***将上述工程中的***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在《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1、两被告将***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项目整体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由原告负责履行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合同中约定建设施工任务;2、原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归原告所有,不受干涉;4、原告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解决。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20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通过工程验收。经结算,案涉工程的总工程量为3789973元,学校已经支付现被告衢盛公司3714173.54元(剩余2%未支付)。被告***、***仍剩余780000元(不包括学校未支付的2%)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未果。另,被告衢盛公司尚有工程款780000元(不包括学校支付的2%)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已经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承包协议书》已明确约定,案涉项目由原告整体承包自负盈亏,故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衢盛公司应当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支付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辩称:2016年12月,衢盛公司中标瑞安市**镇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项目、***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后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7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中***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甲方支付给原建设单位365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在移交协议签订前由甲方暂时继续垫付,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单利1分息给甲方,待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到账时,甲方扣回垫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移交费用:五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利息、五个月人员工资、临时设施费用等共计365000元,乙方首次付给甲方20万元,余16.5万元在第二次工程款到时扣除。2017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98000元之后,案涉项目由原告实际施工。2020年9月28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审定造价3789973元,衢盛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714173.40元,尾款75799.60元未付。2022年至2023年期间,衢盛公司与***发生多项诉讼,法院判决作出(2022)浙0381民初2197号判决、(2023)浙0381民初4076号判决,现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扣除相关费用后,经计算确定荆谷工程款余款305413.35元,***代收荆谷工程款626514.70元(包含在衢盛公司代付材料款中);***代付荆谷工程材料款664342.30元。根据《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应付给被告履约保证金利息188260.80元、工程移交费267000元,经计算原告还应给付***187675.05元,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合伙承包涉案工程属实,被告***负责工程施工,财务方面由被告***负责,以***答辩为准。 被告衢盛公司辩称:衢盛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相对人,衢盛公司已与被告***结清工程款,原告请求衢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衢盛公司中标瑞安市**镇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瑞安市**镇**小学教学楼及附属项目工程、瑞安市***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中标总价17873378元。其中案涉**镇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中标价为10492306元,**工程3739309元、荆谷工程3641763元。2017年1月6日,案外人***代表衢盛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浙江衢盛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瑞安市**镇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瑞安市**镇**小学教学楼及附属项目工程、瑞安市***荆谷学校综合工程;2、合同造价17873378元;3、合同工期:**二中460日历天;**小学400日历天,荆谷学校460日历天;4、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实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转包。承包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5、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计算,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名义提交给项目业主,该笔款项同时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50万元由乙方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向管理部门缴纳,管理部门退回给甲方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按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2%收取(按实际工期完成的退还0.5%)等。甲方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按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2%收取。企业所得税按2%收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证书占用费按工程中标开始合同工期内每月收取5000元,工期外每月收取7000元,总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工资6000元从乙方工程款里扣除。乙方应承担本工程的费用:自工程中标开始至本工程竣工与项目业主款项结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所发生的税金等所有费用;甲方应收的承包费用;甲方为工程应对管理单位检查或每月一次甲方组织的工地安全质量检查等的来往人员以及乙方在工程施工中需要甲方派员帮助的,来往人员的住宿、餐饮、差旅费和工资由乙方承担。 被告***、***系合伙关系。2017年4月23日,被告***、***将上述工程中的瑞安市***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分包给原告,由被告***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将瑞安市***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项目整体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注不包括水电),乙方负责履行甲方与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合同中约定建设施工任务;2、甲方支付给原建设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365000元在移交协议签订前由甲方暂时继续垫付,乙方支付单利1分息给甲方,待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到账时,甲方扣回垫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移交费用:五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利息、五个月人员工资、已建临时设施费用等,共计365000元,乙方首次付给甲方20万元,余16.5万元在第二次工程款到时扣除,甲方不负责税务问题。3、乙方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乙方自主解决。2017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98000元之后,案涉项目由原告进场施工建设。2020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通过工程验收。审定工程造价为3789973元。衢盛公司已付3714173.54元(剩余2%未支付)。 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衢盛公司、***支付**二中工程款。本院作出(2022)浙038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衢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486671.2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效力。2023年5月4日,衢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承包费用及违约金等,***提出反诉,请求衢盛公司支付**二中工程工程尾款、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款等。202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3)浙03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认定衢盛公司应付荆谷学校综合楼项目工程款为3714173.4元(3789973元×98%),在荆谷学校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中,衢盛公司代发工人工资265000元、23248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18400元(***缴纳),代付工程款为2259711.71元,***应负担税费463062.04元,衢盛公司应付***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款为712319.65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协议书》、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荆谷学校综合楼竣工验收报告、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报告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领款凭证、(2022)浙038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2023)浙03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衢盛公司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后转包给自然人***,***、***又将其中荆谷综合楼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均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衢盛公司与***之间工程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依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应与***进行结算。结合当事人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生效法律文书,案涉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款,***应承担的款项分列如下:1、截止2019年8月14日,**二中工程、**小学工程、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费用194000元,已在**二中工程款中扣除,***应承担其中1/3,即64666.67元。2、项目管理人员***工资172000元、***费用5400元。***在(2022)浙0381民初2197号案件中陈述***有参与三个项目,从中标通知书内容可知***系项目负责人,上述费用合计177400元,***应承担其中1/3,即59133.33元。3、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21日(**小学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五大员费用78400元、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9月28日(荆谷学校竣工验收时间)五大员费用15633.30元(按每月7000元计算)。衢盛公司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系替**二中工程、**小学工程、荆谷学校综合楼三个工程项目一并提供服务,虽然三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上有先后,但三个项目工程造价差别大,付出工作量也有不同,故不应以竣工验收时间作为负担五大员费用的依据,宜由三个工程项目平摊,***应负担其中1/3,即31344.43元。4、衢盛公司代付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材料款2259711.71元,法院生效判决已予认定,原告无异议。5、***向衢盛公司暂借款9873元已在衢盛公司代付荆谷工程材料款中扣减,***应予以承担。6、荆谷学校工程税费、管理费,***应负担463062.04元。7、衢盛公司代付荆谷学校工程工人工资497480元(265000元+232480)。本院作出(2023)浙03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认定衢盛公司应付荆谷学校综合楼项目工程款为3714173.4元(3789973元×98%),在荆谷学校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中,衢盛公司代发工人工资265000元、23248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18400元(***缴纳),代付工程款为2259711.71元,***应负担税费463062.04元,衢盛公司应付***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款为712319.65元,扣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18400元,***应给付实际施工人***荆谷学校工程款为493919.65元(712319.65元-218400元),扣减前述1、2、3、5项费用,***可得荆谷学校工程款为328902.22元(493919.65元-64666.67元-59133.33元-31344.43元-9873元)。 关于***代收荆谷学校工程款金额。2017年12月25日衢盛公司转给***的37852元已在衢盛公司代付荆谷学校工程材料款中扣除,该事实在(2023)浙03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12页已经确认。关于2017年7月22日支付项目经理***出差费用2000元、安全员保险费8700元、***收取的工资、材料款,在(2023)浙0381民初4076号案件中,衢盛公司提供经***核对确认的荆谷学校付款清单中(第3、4、5、12、18项),均已计入衢盛公司代付荆谷学校工程款2259711.71元的范围。综上,本院确认***代收荆谷工程款(包含在衢盛公司代付材料款中)626514.70元。 关于***代付荆谷学校款项金额,本院认定如下:1、荆谷学校工程欠华建混凝土公司材料款238670元,有该公司的手写帐单印证,***自行支付40000元,余欠材料款198670元。2、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17554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筋款30669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不予认定。4、外经证税款43312.90元。领款日期2017年8月15日荆谷学校工程支付的开票费用18222元,***仅提供领款凭证复印件,原件现由***保管,按照交易习惯,即使***已经代付上述款项,也不能排除***已经偿还的可能,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荆谷***帐单未经其签字证实,依该帐单主张的另二笔税金10454.60元,14636.30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5、泥浆运费。三项工程项目一共支付泥浆运费66080元,该部分费用按工程中标造价的比例分摊相对合理,经荆谷学校中标价约占总造价的1/4,分摊泥浆运费16520元。5、垃圾运费500元、办理消防证书费用1500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费20000元,合计22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荆谷学校工程保险费。三个建设工程项目保险费55400元,如上所述,荆谷学校项目分摊保险费13850元(55400×1/4)。7、代开发票税费13000元。领款时间2018年9月21日荆谷学校开票税费13000元的领款凭证,***仅提供领款凭证复印件,原件现由***保管,按照交易习惯,即使***已经代付上述款项,也不能排除***已经偿付的可能,本院不予认定。8、***主张的代付工资款110000元。2018年2月10日、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分别支付***40000元(20000元+2000元+18000元)、20000元,合计6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认定。2018年2月12日、2023年5月21日***微信转账支付给资料员10000元、***20000元,不能确定系代为***支付工资款,本院不予认定。领款日期2018年2月11日金额19000元(冲击桩老板15000元、小池木工4000元)的领款凭证,***仅提供领款凭证复印件,原件现由***保管,按照交易习惯,即使***已经代付上述款项,也不能排除***已经偿付的可能,该领款凭证记载的金额19000元,不予认定。9、领款日期2018年6月6日***代荆谷学校工程代付***工资20000元,原件现由***保管,即使***已经代付上述款项,也不能排除***已经偿付的可能,不予认定。综上,***代付荆谷学校综合楼工程款项合计为486580元。 ***主张的工程移交费用。《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移交费用合计365000元,包含如下费用:五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利息、五个月人员工资、已建临时设施费用等,扣除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的98000元,还应向***支付267000元。***主张垫付履约保证利息,《民法典》施行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的原意应当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数额,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有关的约定,而关于垫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且上述工程移交费用中已经包含了五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利息,故***主张后续垫付保证金利息损失188260.8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应向***支付工程款201836.92元(328902.22元+626514.70元-486580元-267000元)。***请求衢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1836.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负担1508元,由被告***、***负担4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