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32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河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852686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浙0326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