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259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1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