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259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1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