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民初2930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市海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海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