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与某某,重庆某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288号
原告:中国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32549F。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女,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95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某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办公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7966990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与被告***、***、重庆某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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