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35民初第3306号
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3988423F。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思敏,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云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178号第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7966990A。
法定代表人:蒋隆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辉建设���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被告重庆云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订立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不包括外墙抹灰施工、防水保护层施工、地面保温和屋面保护层施工、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通过邀请竞标的方式于2017年3月21日将“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订立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中煤科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其中:人工挖孔桩成孔、防排烟、给排水、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报警、喷淋、电气等安装专业工程,门窗,成品烟道,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地面保温、屋面保温,外墙漆,公共部分涂料,栏杆除外)所涉及到的劳务、辅材(砌筑及抹灰沙浆的外掺剂、植筋胶除外)、耗材、塔吊和物料提升机以外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劳保用品等全部内容。(二)承包内容:1.施工内容。1.1包括基础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其中:人工挖孔桩成孔、防排烟、给排水、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报警、喷���、电气等安装专业工程,门窗,成品烟道,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地面保温、屋面保温,外墙漆,公共部分涂料,栏杆除外)所涉及到的劳务、辅材(砌筑及抹灰沙浆的外掺剂、植筋胶除外)、耗材、塔吊和物料提升机以外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劳保用品等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基础梁土石方开挖、凿打、找平、柱基钢筋混凝土,地梁模板搭拆,钢筋制安,混凝土养护,房心回填夯实找平,人工及需要挖掘机作业的部分,砖基础砌筑及抹灰,室外散水,坡道、台阶及排水沟(包括排水沟土石方开挖)、内墙抹灰、屋面瓦等。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函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外墙抹灰应由原告完成,并建议原告将包括外墙抹灰在内的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后,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主张增加外墙抹灰的工程款。原告认为,劳务合同的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不包括外��抹灰施工,理由如下:1、原告承包的是“主体工程”范围内的内容,而内、外墙抹灰属于装修工程;2、劳务合同对于主体部分以外的由原告实施的内容,采用了列举方式明确,抹灰明确只有“砖基础砌筑抹灰”和“内墙抹灰”,没有外墙抹灰;3、原告在竞标时的综合单价测算报告按被告的要求不计外墙抹灰;4、从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看,外墙抹灰在外墙保温的施工工序中,而外墙保温已明确不是原告的施工内容。5、从施工方法看,外墙抹灰和外墙保温板安装同步进行可减少交叉作业和施工费用,有利于施工管理。6、装修部分施工中由原告(劳务总包)施工的部分(如石英耐磨地坪)明确由“总包在施工面层时同时施工”。另外,防水保护层、地面保温和屋面保��的保护层施工、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也没有弄在劳务施工合同内容中,不属于主体施工范围。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云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属实,且原告另签合同承包装修施工的劳务总包。2、原、被告所签合同的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和施工内容,按照该约定,只要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需要原告施工的均应由原告承包完成,特别包括的外墙抹灰施工、防水保护层施工、地面保温和屋面保护层施工、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应由原告完成。3、原告称外墙抹灰没有以笼统的方式明确约定为抹灰,所以不包括外墙抹灰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以列举加“包括但不限于”的兜底概括性条款予以了约定。而且,外墙抹���属于刚性防水保护层,不属于设计意义上的外墙保温层。云阳新城的房屋有不做外墙保温的,但还没有外墙不抹灰的。众所周知,外墙保温须由专业公司外包,这些公司通常不具有土建资质,发包人不可能将外墙抹灰发包给这些公司。4、从节约成本、经济合理出发,按云阳乃至重庆的惯例,建设公司承包房屋施工都应包括水泥砂浆等保护层施工,不可能由一个公司承包墙体砌砖和浇筑楼板,而由发包人自己或另一个公司来施工外墙抹灰等。5、原告在《竞标报价承诺函》中承诺:报价包含一切费用,且包含合同明示和潜在风险的所有责任、义务等。6、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外墙抹灰等全部承包内容,否则,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被告没有认可增加外墙抹灰的工程款,只是认可有争议可以诉讼解决。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甲方(发包方)为被告,乙方(承包方)为原告。合同约定:二、工程地点:云阳县青龙街道张家坝组团顺城路中段。三、承包范围及内容:(一)承包范围:中煤科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其中:人工挖孔桩成孔、防排烟、给排水、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报警、喷淋、电气等安装专业工程,门窗,成品烟道,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地面保温、屋面保温,外墙漆,公共部分涂料,栏杆除外)所涉及到的劳务、辅材(砌筑及抹灰沙浆的外掺剂、植筋胶除外)、耗材、塔吊和物料提升机以外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劳保用品等全部内容。(二)承包内容:1.施工内容:1.1包括基础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其中:人工挖孔桩成孔、防排烟、给排水、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报警、喷淋、电气等安装专业工程,门窗,成品烟道,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地面保温、屋面保温,外墙漆,公共部分涂料,栏杆除外)所涉及到的劳务、辅材(砌筑及抹灰沙浆的外掺剂、植筋胶除外)、耗材、塔吊和物料提升机以外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劳保用品等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基础梁土石方开挖、凿打、找平、柱基钢筋混凝土,地梁模板搭拆,钢筋制安,混凝土养护,房心回填夯实找平,人工及需要挖掘机作业的部分,砖基础砌筑及抹灰,室外散水,坡道、台阶及排水沟(包括排水沟土石方开挖)、内墙抹灰、屋面瓦等。1.3上述工程除合同明确约定不需要乙方施工的外,��余工程内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的零星机械和零星人工由乙方考虑在单价内包干使用,施工期间不再另行计取零星机械费用零星人工费。1.4各种门窗、烟道、栏杆的安装工作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门窗、烟道、栏杆等设施设备安装后土建的修补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2.甲方只提供钢材、钢筋的机械连接、水泥、砂、石、砖、混凝土、钢丝网、屋面瓦等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和砌筑及抹灰砂浆的外掺剂、植筋胶两类辅材。原材料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为完成以上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除塔吊及物料提升机以外的一切机械设备及设施、辅材、耗材及人工均由乙方负责。四、承包价格:(二)实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1.4#-5#楼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258.00元/㎡;2.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按建筑面积280.00元/㎡。特别约定:1.上��单价和建筑面积已经包含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范围,所有基础工程施工内容均不再单独计算。2.凡属本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但又未在本条中约定承包单价或价款的,不再计算承包款,乙方予以放弃不再主张。2018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要求实施东城国际4#-5#楼外墙抹灰的函》,函中载明:“根据合同约定,外墙抹灰应由贵公司完成,但贵公司现场负责人以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中没有写明外墙抹灰这一项为由,拒绝施工外墙抹灰。上述事宜,经公司讨论决定,现函告贵司:一、如贵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外墙抹灰施工,要求增加外墙抹灰的工程款,建议贵公司将包括外墙抹灰在内的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后,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主张增加外墙抹灰的工程款。二、如贵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外墙抹灰施工,我公司将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外墙抹灰,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从贵公司工程承包款中扣除,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索赔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一》7.15载明:墙体抹灰前,不同材料的连缝处须挂300㎜宽通长耐碱玻纤网格布……10.2室内装修部位及范围如下:公共部分、住宅套内部分的楼地面均只作到找平层或打底层,不作面层。《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二》18.1.1外墙抹灰要求:a.外墙上面抹灰时,砖基层提前充分湿润;混凝土基层清理表面的浮层,油污后,刷水泥浆,随刷随抹灰。b.外墙抹灰一次抹灰厚度不超过10㎜。同时,涉案工程施工图材料构造做法表(图A1-03)中的室外装修做法表载明了外墙做法表,表内包括了贴保温板做法表和不贴保温板做法表,但两表的工序均表明在基层墙体外有“1:3水泥沙浆打底,两次成活,扫毛或划池内纹道(掺5%防水剂)”“1:2.5水泥沙浆找平”两道工序。
对于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图,关于要求实施东城国际4#-5#楼外墙抹灰的函,被告提交的邀请招标文件确认书,劳务分包报价文件,以及证人雷发鸣的证言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该合���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原告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条款采用了“除……之外”的排除列举方式来表明不需要原告完成的内容,而对于施工图内未列举的部分即应当视为应完成的内容。施工内容约定的后半部分还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方式来强调未列举部分即应当视为应完成的内容。在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中,已载明“柔性防水,外墙保温,地面保温、屋面保温”属于除外情形,现原告请求确认该部分不属于原告的施工内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外墙抹灰施工、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列明为除外情形,现原、被告双方出现较大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体劳务工程,而外墙抹灰、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属于装修工程,故该施工内容不属于约定施工内容。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主体工程是指附属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而非主体结构工程。本院认为被告的陈述更符合本地建筑行业常情及合同目的,且被告的出庭证人也证明通常意义上的主体工程是相对于附属工程而言,而非单纯的主体结构工程,而装修工程仍属于主体工程。同时,结合合同中列举的施工内容,以及案涉工程施工图所载明的内容,也能证明该主体工程并非指主体结构工程。另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的7.15及18.1.1��载明案涉工程需要做外墙抹灰,故外墙抹灰属于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内容,而该施工内容未在双方约定中排除,故按合同的解释方法,该项应当纳入原告的施工范围。原告诉称其投标报价中未计算外墙抹灰,与被告出具的报价文件及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不符,且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还认为从施工方法看,外墙抹灰不应作为原告的施工内容。但在实践中,外墙抹灰通常系主体工程的施工内容,与保温层施工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其诉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不能证明外墙抹灰施工不属于约定的原告施工任务,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虽然原、被告未将该施工内容约定为承包范围的除外情形,但是涉案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室内装修工程)10.2中载明:“公共部分、住宅套内部分的楼地面均只作到找平层或打底层,不作面层”。鉴于室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通常系作为面层施工,按照该设计说明,室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层部分不应纳入原告的施工内容,但是原告应当按约完成室内装修部分的找平层或打底层。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订立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不包括防水保护层施工、地面保温、屋面保护层施工、室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订立的“城投•东城国际4#-5#楼住宅、4#楼商业门市及2#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不包括防水保护层施工、地面保温、屋面保护层施工、内装修部分的细石砼地面和地砖楼地面施工;
二、驳回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巧
书 记 员 丁梦露